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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用門遮煙性能
王文杰
當建築物發生火災時,室內裝修材料及家具、設備等物品,在火場中會受到高溫影響,迅速產生大量的煙流與毒性氣體,並擴散到火場的避難逃生路徑上,妨礙人員的逃生和增加消防人員的救援難度。
因此濃煙是火場的頭號殺手,火災時的傷亡通常是先吸入不完全燃燒產生的含一氧化碳及有毒氣體的濃煙,造成昏倒、失去知覺或缺氧而死亡,才伴隨後續的火焰侵襲。
濃煙的上升速度為每秒3到5公尺,容易在建築物內流竄擴散,人平均往上的速度僅約為每秒0.5公尺,因此火場逃生原則是往下逃生。 煙霧所含微粒會阻絕光線、降低逃生避難時的能見度,並刺激眼睛、影響視線阻礙逃生避難,或造成恐慌而影響正常判斷力。此外, 高溫的濃煙也會造成燙傷、熱虛脫、脫水及呼吸道水腫。
根據美國防火協會的定義,煙是由物質燃燒後所形成的固體懸浮、液體、氣體等粒子,加上引進的空氣混合而成,組成物質包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未燒完的燃料、腐蝕氣體、有毒氣體、水蒸氣、固體微粒等。
建築物內有許多不能避免的開口部,例如門、窗、風管、貫穿孔(牆壁或樓板)等,煙流可能受到火場熱浮力(buoyancy)、煙囪效應、熱膨脹(expansion)及風力的影響,產生動力向低壓側移動擴散。因此,建築物開口部(門縫、窗縫、層間塞、貫穿孔等)的遮煙性能,與煙的擴散速率有相當大的關係。建築物除了要有完善的防火區劃設計,以阻止火勢延燒外,其開口部設備構件的遮煙性能也需重視,台灣在建築遮煙性能方面已訂定相關規範與試驗。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第1條的建築技術用語定義中,遮煙性能定義為:在常溫及中溫標準試驗條件下,建築物出入口裝設之一般門或區劃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當其構造兩側形成火災情境下之壓差時,具有漏煙通氣量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
第 79-2 條,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另外在96年5月16日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對於具有遮煙性之防火門的防火區劃有相關規定,可見建築遮煙性能法規要求是日後的趨勢。
「門」,在建築物中可以說是建築空間的靈魂,也是空間和空間轉換的交界,一但發生火災,也是火跟煙傳遞的路徑。在建築物的防煙區劃中,門是阻擋煙傳遞的重要建築構件,因此門的氣密性非常重要,也關係著容許人員逃生避難時間的多寡。
目前世界各國訂有相關試驗方法規範建築用門遮煙性能,台灣以CNS15038「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為最新標準遮煙性測試,國內有數家試驗中心已獲內政部國土署指定為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機構,可以接受廠商委託進行試驗。
註:參考資料來源: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
作者資訊
王文杰 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